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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最新跆拳道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发布时间:2021/7/17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前 8 名; 
  (二)世界杯团体项目前 4 名,混合团体项目前 4 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世界杯团体项目第 5-8 名,混合团体项目第 5-8 名;
  (二)世界青年锦标赛、世界武搏运动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军人运动会、世界军人锦标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前 4 名;青年奥运会 各级别前 4 名;
  (三)全国运动会前 8 名;
  (四)全国锦标系列赛总成绩、全国冠军总决赛前 4 名,团体项目前 4 名,混合团体项目前 4 名; 
  (五)全国青年运动会前 2 名。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锦标系列赛总成绩、全国冠军总决赛第 5-8 名,团体项目 第 5-8 名; 
  (二)全国青年运动会第 3 名、第 4 名; 
  (三)全国青年锦标赛甲组前 4 名,乙组前 2 名; 
  (四)全国少年锦标赛第 1 名; 
  (五)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前 2 名; 
  (六)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锦标赛(或冠军赛)第 1 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青年运动会第 5-8 名; 
  (二)全国青年锦标赛甲组第 5-8 名,乙组第 3-4 名; 
  (三)全国少年锦标赛第 2-4 名; 
  (四)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第 3-4 名; 
  (五)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锦标赛(或冠军赛)第 2-4 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少年锦标赛第 5-8 名; 
  (二)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 冠军赛)第 5-8 名; 
  (三)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 前 4 名。
注:1. 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1)成年赛 女子:46kg、49kg、53kg、57kg、62kg、67kg、73kg、+73kg、(+67kg)、团体 男子:54kg、58kg、63kg、68kg、74kg、80kg、87kg、+87kg、(+80kg)、团体 混合:团体 
  (2)青年、少年赛 女子:40kg(限少年赛)、42kg、44kg、46kg、49kg、52kg、55kg、59kg、63kg、68kg、 +68kg、(+63kg)、团体 男子:42kg(限少年赛)、45kg、48kg、51kg、55kg、59kg、63kg、68kg、73kg、78kg、 +78kg、(+73kg)、团体 混合:团体 
  (3)省级比赛所设级别与上述级别不同的,由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将比赛设项情况报 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后,可授予等级称号。
  2. 上述国际和全国比赛各级别须至少有 8 人、团体项目须至少有 6 队上场比赛,省级和地市 116 级比赛各级别须至少有 6 人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3. 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号。
  4. 大众跆拳道不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审批范围之内。
  5. 团体项目主力运动员的相关证明由中国跆拳道协会或比赛组委会提供。